(一)检验批应由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,报监理单位,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专职质量检查员等进行验收。监理单位应对全部主控项目进行检查,对一般项目的检查内容和数量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。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应按附录表填写。
(二)分项工程应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工程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,并应按表c7-5填写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。
(三)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甲方代表、设计人员、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、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,并填写分部工程验收记录。
(四)防水分部工程分包施工时,分包单位应按本标准规定的程序进行分部工程验收。验收合格后,应将防水分部工程有关资料交总包单位。
(五)当参加验收各方对防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意见不一致时,可请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监督部门协调处理。